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

放水林益世打扁陳總統


2012-10-28


放水林益世打扁陳總統


特偵組真的要辦林益世貪腐案嗎?當然不是。連林益世索賄時在場現聲的林父林仙保都網開一面,何況其他人了。與其說特偵組要追查林益世犯行,不如說進行林益世的損害控管,像蓋燜鍋一樣讓案情在內燜燒,不使人知。難怪起訴書一發佈,連藍調馬媒都看不下去,砲轟隆隆。特偵組真敢!
這份起訴書,不是起訴林益世,而是特偵組的自我起訴書。人說特偵組是扁偵組,連起訴林益世,也把陳前總統拉出來,怪不怪?林益世與陳前總統何干?為什麼要用陳前總統去陪襯林益世?只證實一事,放水林益世與打壓陳前總統是同樣用意下的政治操作。
林益世曾是立委——是執政黨的立委,而且是立院黨團書記長,還擔任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執行長(即大黨鞭);即使立委落選了,馬英九依然拔擢為行政院秘書長。重要的意義是,林益世背後有馬英九。所以他不只是立委而已,不只是大小黨鞭而已,也當然不是一般立委可比,他還身負為馬「光復」高雄市長的重任。不要忘記他父親林仙保是高雄紅派掌門人,他是紅派繼承人。所以,林益世之所以能夠藉端藉勢,能夠到處喬事,能夠隨手詐財,不是起訴書所稱的職務實質上的「影響力」,而是「實際上的權力」。
為什麼起訴書「論罪法條」的理據一開始,不直接用「實際上的權力」,反而遠兜遠轉地援用「職務實質上影響力所及」,甚至強調「不以親力親為為必要」?林益世明明手握大權,其「親力親為」有錄音為證,特偵組為什麼非要扭曲事實?還引前日相田中角榮的洛克希德案為例。田中是前首相,與國會議員天差地別,如何可比!原因很簡單,特偵組藉林益世案證成打扁的合理化;也可見特偵組的心虛,否則為什麼把扁案論證無端放在林案上?
二次金改案也好,龍潭案也好,特偵組都援用「實質影響力」,而無視刑法第十條的「法定職務說」;尤其引洛案更是無稽。洛案之所以採用「實質犯罪說」,是要解決日本刑法規定「無職務許可權不能治罪」,所以檢方用首相及內閣會議的指揮權當理據。台灣是半總統制,陳前總統既非最高行政首長,又不主持行政院會,如何相比?更何況洛案是事先談好價錢五億,田中角榮透過秘書分五次拿;與林益世取錢的手法倒是相當。
引用洛案來入罪陳前總統,鑿柄不合;用來當林案罪證,只凸顯特偵組不辦林案只辦扁案的可惡。
(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://wenichin.blogspot.tw/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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