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

唐玥的「自由亂證」!

自由廣場》〈金恒煒專欄〉唐玥的「自由亂證」!

2017-08-29 06:00

看了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裁決馬英九的無罪判決書,馬上想到〈瀧岡阡表〉中歐陽修記載他父親斷獄的話,那句名言,許多司法人員常引用:「此死獄也,我求其生不得爾。」唐玥對馬英九是:「此有罪也,我求其無罪而不得爾。」在求其不得下,唐玥只好飛象過河,偷天換日,僭用、妄解憲法,「自由心證」頓成「自由亂證」。
從唐玥裁決書可看到她縱放馬英九的理據──不,是無理之據。唐玥斷定馬英九確實犯下多重的洩密罪,而且也不採信馬英九「行政不法」的狡辯。在罪證確鑿下,馬英九當然罪無可逭了。然而不,唐玥別出心裁地拿出「但書」,認為馬英九是「阻卻違法」,拈出的法源則是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的「權限爭議處理權」
第四十四條是各國憲法所無的怪胎條文,理應視同「死法」,正像憲法第五十三條(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)一樣,應存而不論。其次,依大法官林紀東解釋,此條文限於「最高各機關間」對「某事項」是否屬「權限範圍」或「政治見解」有爭議時才能動用,重點在:一、不是各院任何爭議,總統均可召集,而「僅以消極情況」為限;二、僅限於各院院長,且僅為斡旋、排解性質。所以挪用第四十四條當馬英九解套的法源,完全不通。
更關鍵的問題是,無論第四十四條是不是「死法」,小法官或奶嘴法官即便引用憲法,卻絕不能妄自解釋,因憲法第七十八條已排除一般法官解釋憲法、法律、命令的權力。在唐玥裁決書中,公然違憲的「釋憲」說:本條所稱「院與院間之爭執」,當即已含法律上爭議或事實上之爭執…潛在、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當包含其中。「當即」與「自當」都是釋憲!誰給小法官這等權力?
何況所謂的「洩密案」,涉及的不是「院與院間」的「權限範圍」爭議,只是立委、院長等「個人」而已。此外,「阻卻違法」云云,更是笑話,因為所謂「關說案」,北檢已「查無實據」簽結。既非犯罪,有何「阻卻」可說?反而證成是馬英九的鬥爭。
就算奶嘴法官好了,唐玥不懂憲法第四十四條?唐玥不知道小法官不能釋憲?唐玥難道不知黃世銘洩密罪定讞?王金平、柯建銘無罪簽結?唐玥一定知道,但在窮盡法律、條文「求其無罪而不得」下,只好怒犯天條地扮起大法官來給馬英九脫罪。
最後感想:第一,唐玥抽中馬案,棄組合議庭而獨任法官的當下,已有暗渡陳倉的決定;第二,二十七歲的奶嘴法官竟也是陳陳相因黨國司法結構下的生力軍。可怕!第三,唐玥的裁決書文不通、字不順,連寫通順判決書的能力都闕如!在白話/文言之爭的當下,把白話文教好、學好,才是正途,唐玥的作文,丟臉死了。
(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;http://wenichin.blogspot.tw/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

注意: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。